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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凤阳县宏基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凤阳县宏基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财保37号申请人: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三步两桥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742195785。法定代表人:周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伟、周光成,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凤阳县宏基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64760544H(1-1)。法定代表人:崔后献,执行董事。申请人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凤阳县宏基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凤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230万元予以扣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应当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凤阳县宏基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凤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230万元予以扣留。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秦玉梅审判员  杨 昊审判员  欧雅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丽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