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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艾新春与王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新春,王亭军,张连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997号原告:艾新春,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亭军,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张连文,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原告艾新春与被告王亭军、张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艾新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新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新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艾新春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安茂水人民陪审员  吴善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