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艾新春与王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新春,王亭军,张连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997号原告:艾新春,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亭军,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张连文,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原告艾新春与被告王亭军、张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艾新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新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新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艾新春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安茂水人民陪审员 吴善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