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党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359号原告:党某,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刘某,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党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喜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审判员 邢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