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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董伊凡与陕西秦川电力器材实业有限公司、杨福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伊凡,陕西秦川电力器材实业有限公司,杨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89-1号申请执行人董伊凡,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秦川电力器材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福民,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伊凡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川电力器材实业有限公司、杨福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伊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证执字第531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1月15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85万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09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秦川电力器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十路以东、尚苑路以南的土地一宗,申请人执行人董伊凡申请暂不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秦川电力器材实业有限公司、杨福民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伊凡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