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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辽宁林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孙成远、杨雪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林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孙成远,杨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037号原告:辽宁林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汤林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成远,男,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杨雪,女,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林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成远、杨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林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长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