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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钟波、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钟波,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635号原告:张海涛,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钟波,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钟涛,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涛与被告钟波、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德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贺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