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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新改、张杏微等与河北伟业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改,张杏微,张旭,河北伟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471号原告:周新改,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原告:张杏微,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原告:张旭,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河北伟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沙洼乡芮屯村。法定代表人韦士华,公司总经理。原告周新改、张杏微、张旭与被告河北伟业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周新改、张杏微、张旭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改、张杏微、张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新改、张杏微、张旭负担。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哈紫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