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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5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子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子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5民初302号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招贤村委会内。法定代表人:余绪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根,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小区一区21栋A。法定代表人:吴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祥,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许子颖,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贤实业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华工程公司)、许子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招贤实业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贤实业公司以原、被告协商达成和解为由,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凯华工程公司、许子颖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子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3.39元,减半收取计1826.7元,由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小军审 判 员  纪惠娜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