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民初16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歙县银辉家电有限公司、黄山新都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歙县银辉家电有限公司,黄山新都投资有限公司,吴银辉,汪秋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1688号之二原告: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614160382。法定代表人:郑娇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该公司职工。被告:歙县银辉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鸿基商贸城18幢,注册号341021000005749。法定代表人:吴银辉。被告:黄山新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新安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574402420K(1-11)。法定代表人:姚丽云。被告:吴银辉,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汪秋玲,女,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歙县银辉家电有限公司、黄山新都投资有限公司、吴银辉、汪秋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歙县银辉家电有限公司、黄山新都投资有限公司、吴银辉、汪秋玲达成调解协议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940元,减半收取279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970元,由原告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周龙人民陪审员 杨秋慧人民陪审员 余杰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欣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