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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海尧(上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尧(上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4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尧(上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亮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雄。上诉人海尧(上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向海尧(上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但其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尧(上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江审判员  刘朝晖审判员  符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依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