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4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齐荣生与李昌峰、齐敦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荣生,李昌峰,齐敦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885号之一原告:齐荣生,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昌峰,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齐敦红,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齐荣生与被告李昌峰、齐敦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齐荣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荣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荣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齐荣生负担。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孙太阳人民陪审员 高家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虹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