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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4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齐荣生与李昌峰、齐敦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荣生,李昌峰,齐敦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885号之一原告:齐荣生,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昌峰,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齐敦红,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齐荣生与被告李昌峰、齐敦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齐荣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荣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荣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齐荣生负担。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孙太阳人民陪审员  高家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虹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