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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宇琴诉被告荆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宇琴,荆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667号原告马宇琴,女,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荆小云,女,现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宇琴诉被告荆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宇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宇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