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宇琴诉被告荆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宇琴,荆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667号原告马宇琴,女,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荆小云,女,现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宇琴诉被告荆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宇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宇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