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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周指龙申请执行张家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提取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指龙,张家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周指龙,男,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家粉,男,194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周指龙申请执行张家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2016)黔0222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周指龙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粉应偿赔偿申请人损失36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受理费25.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50.00元,合计3675。在执行过程中另一案(2017)黔0222执9号已扣周指龙在贵州盘江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有工资收入53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黔0222执9号案中提取3675元支付给周指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