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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武汉经迅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武汉经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30号申请人: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1号金穗大厦201室。法定代表人:查方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守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丹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经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MA地块金凯公寓3号楼第7层。法定代表人:舒庆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经迅置业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申请人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