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华林驳回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11刑申32号王华林:你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鄂11刑终63号刑事裁定,以上述原一、二审刑事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湖北美凯化工有限公司及湖北乾佳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造成化工生产排放物违规;上述化工厂的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不符,化工生产排放物的污染严重,造成了当地居民人身损害的事实;认定造成企业严重损失错误,因化上述工厂已经被职能部门责令停产不存在经济损失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查明,通过本案原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湖北美凯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已经过环保、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该公司污染物的排放被职能部门监测,并被认定为达标排放,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生产的酰氯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罗列的危险化学品;湖北乾佳化工有限公司当时尚处于试生产期间,环保、安监、消防等审批手续正在申报之中,该公司已通过了黄冈市环保局的环评,并取得了黄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许可允许其生产,与你的上述申诉理由明显不符。你作为当地居民,如果认为因上述化工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存在造成你及当地居民人身健康和财产损害的事实,理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你在本案中,伙同他人采取非法手段,聚众堵塞企业职工及车辆出入通道,致使上述企业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并造成上述企业停产期间发生和承担的直接费用损失经鉴定分别为1713082.37元和555498.23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原一、二审刑事裁判对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