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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444号被执行人吴炜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杭萧刑初字第18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缴纳的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人员名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