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雪琪与黄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琪,黄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李雪琪,女,彝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普洱市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许萍,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莎莎,女,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琪诉被告黄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李雪琪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雪琪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李雪琪负担。审 判 长 罗振兴人民陪审员 郝宪忠人民陪审员 张建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