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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与刘悦、罗小军、十堰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志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990号刘悦、罗小军、十堰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志洲: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302民初16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十堰城中支行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5911.6元,以及自2016年3月25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高500元计算。均计算到清偿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2109.5元,申请执行费28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户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十堰市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本院地址:十堰市重庆路78号邮编:442000联系人:黄可联系电话:847****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十堰市人民广场电子屏幕或其他媒体公布,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