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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群星与吉林省卡伦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星,吉林省卡伦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张群星,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卡伦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群星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卡伦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1100000元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审查被执行人符合纳入失信条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共提起五次网络财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金龙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