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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宝、杨希与被执行人吴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杨希,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刘宝,男。申请执行人杨希,女。被执行人吴涛,男。申请执行人刘宝、杨希与被执行人吴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二申请执行人赔偿金920622.16元,交纳受理费14522元、申请费11606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涛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对其财产线索公告悬赏执行。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杨希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第十四条(三)项、第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26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雁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代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