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丹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丹,高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1351号申请人宋丹,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高宪,女,194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宋丹与高宪其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高宪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现发还申请人5635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岩审判员 韩玲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