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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凡与陈龙、陈俊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凡,陈龙,陈俊安,四川益明电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629号原告:李凡,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宗懋,四川百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陈俊安,曾用名陈晓,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四川益明电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路9号原筑1栋2单元1302、1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60437867。法定代表人:谯凤莲,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凡与被告陈龙、陈俊安、四川益明电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李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凡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春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