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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复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安市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复85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东关街*号。法定代表人:白军库,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安市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5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执行申请人依据陕西省西安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再30号民事判决,向该院申请执行:请求恢复西安市临潼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的(证号:临国用(2006)第221号)土地使用范围内原建设的东边围墙、紧邻围墙的绿化带(长92米,宽1.15米),信合小区四栋住宅楼东立面与绿化带之间的通道(宽6米、长97.32米),门房(长5.8米,宽4,25米),并预留大门位置的原状。该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该院提交了2016年1月8日向该院立案的诉讼费收据及起诉书证据,证明该处恢复原状土地的所有、使用争议案件正在审理中。该院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陕0115执730号执行裁定书以2016年1月8日受理的被执行人的案件正在审理中,因该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执行标的物有直接因果关系,裁定:终结(2016)陕0115执730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待另案诉讼审理结束后再恢复执行。2017年2月6日执行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终结执行错误。请求恢复执行。执行法院认为,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间为争议的标的物多次诉讼,本案恢复原状的执行有待被执行人与执行申请人间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也就是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执行标的物有直接因果关系。(2016)陕0115执7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明确告知待另案诉讼审理结束后再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消除后,执行申请人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异议人没有提交消除终结执行的事由依据,不存在恢复执行的条件。故执行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驳回西安市临潼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复议称:其依据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临潼区法院强制执行于法有据,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执行法院的支持。被执行人在临潼区法院起诉其的案件与本执行案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且二者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撤销(2016)陕0115执730号执行裁定及(2017)陕0115执异3号执行裁定;请求上级法院责令临潼区法院对案件恢复执行,或依法提级执行。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院(2016)陕01民再30号民事判决已明确了本案的执行内容,该执行内容系基于物权而实施的行为,案涉地块虽已由被执行人提起履行合同纠纷之诉讼,但该诉讼基于双方的债权关系,执行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5执异3号执行裁定;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森审 判 员  闫刚代理审判员  甄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