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杜文军与许武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军,许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杜文军,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武强,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3032号民事判决书,杜文军与许武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许武强向申请执行人杜文军支付案件款840000元、自2013年12月1日以840000元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止2017年2月28日合计89565元、案件受理费9129元、负担执行费10891元,共计949585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许武强名下陕DD77**吉利美日牌车一辆,剩余案件款949585元未偿还,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1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