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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开鲁县幸福镇天丰农机综合超市与吴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幸福镇天丰农机综合超市,吴清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3365号原告:开鲁县幸福镇天丰农机综合超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幸福镇。经营者:尹秀杰,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幸福镇。被告:吴清泉,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幸福镇天丰农机综合超市与被告吴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幸福镇天丰农机综合超市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鲁县幸福镇天丰农机综合超市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鲁县幸福镇天丰农机综合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开鲁县幸福镇天丰农机综合超市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成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同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