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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兴化市星凯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与严震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星凯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严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77号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星凯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董事长。被执行人:严震广,男,1959年6月24日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兴化市星凯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与严震广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兴化市星凯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与严震广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祥审判员  曹恒景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