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闫春霖与甄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春霖,甄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951号原告:闫春霖,男,汉族。被告:甄小鹏,男,汉族。原告闫春霖与被告甄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春霖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原告闫春霖负担。审判员 陈作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