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常伟。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常伟在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有工资及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常伟在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的工资及奖金收入,每月扣留2200元,直至扣够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