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安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安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1103司惩81号被拘留人:王安木,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2017)鲁1103执149号王学木与王安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安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安木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