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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安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安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1103司惩81号被拘留人:王安木,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2017)鲁1103执149号王学木与王安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安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安木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