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武、桂林七彩桃花溪旅游度假休闲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武,桂林七彩桃花溪旅游度假休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吴武,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桂林七彩桃花溪旅游度假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灵川县定江镇莲花村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张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武与桂林七彩桃花溪旅游度假休闲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桂林七彩桃花溪旅游度假休闲有限公司未能履行(2016)桂0303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吴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统一协调执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以桂林七彩桃花溪旅游度假休闲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统一由本院执行。本院在统一执行此类系列案件过程中,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委托广西鑫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了桂林七彩桃花溪旅游度假休闲有限公司在灵川县定江镇莲花村委甲宅村投资的莲花岩洞项目(含已建设部分),拍卖成交价为530万元。现因该拍卖成交款不足以清偿此类案件的所有债务,本院已于2017年5月4日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刊登《申报债权公告》,届时本院将对各债权人申报核实的债权金额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的债权金额确定案件款的分配。由于申报复核债权的处理程序复杂,需要较长时间,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