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源与四川齐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邓明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源,四川齐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邓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李源,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四川齐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组织机构代码56329687X。法定代表人:文秀琼,董事长。被执行人:邓明光,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源与四川齐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邓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2625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3096.5元、执行费4993.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明光目前已经瘫痪,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四川齐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很久,现目前无偿债能力,申请执行人要求依法将四川齐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司法破产程序。经申请执行人李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陈才干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国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