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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执7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何北华申请执行何飞雄、杨树华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北华,何飞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711-1号申请人何北华被执行人何飞雄申请人何北华与被执行人何飞雄、杨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9**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何飞雄支付申请人何北华借款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何飞雄在工行四川省平昌信义大道支行账户2318596201002113362有存款9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飞雄在工行四川省平昌信义大道支行账户2318596201002113362的存款,扣划9500元至平昌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22725201040013318000000000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平昌县支行营业部(支付行号:10367597252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苟鹏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