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矿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被执行人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市鄄城县建设路东段潍坊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杰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