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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矿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被执行人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市鄄城县建设路东段潍坊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杰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