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文兴与刘冰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2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文兴,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刘冰,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新区。申请人王文兴与被申请人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渝0102执保14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担保人刘国红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太极大道32号的房屋。申请人王文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文兴与被申请人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渝0102民初7453号民事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王文兴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文兴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担保人刘国红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太极大道32号的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