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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洪波诉被告丁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波,丁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849号原告:洪波,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7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丁伦,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9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洪波诉被告丁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洪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