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洁诉被告杨备战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洁,杨备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民初2620号原告杨洁被告杨备战原告杨洁与被告杨备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洁,被告杨备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洁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杨备战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父母育有二子一女,长子杨备战,次子杨劲松,女儿杨洁。父母拥有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围墙村5组宅基地一院,父母在该宅基建有三层楼房。2016年11月5日父母将该房屋按子女分别进行了分配,杨备战分得该房屋一楼,杨劲松分得该房屋二楼,杨洁分得该房屋三楼,走廊及院子等共用。被告一直将该涉案房屋占为己有至今,原告与其多次协商未果。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因自己生育的是儿子,父母多年前曾说将房子留给自己儿子,所以现在自己接受不了。宅基及房子是父母的,分书写好后,母亲先给自己看了,自己没同意所有没有签字。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父(杨建忠)母(李秀芹)育有二子一女,长子杨备战,次子杨劲松,女儿杨洁。父母拥有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围墙村5组宅基地一院,父母在该宅基建有三层楼房(2011年至2012年建造)、厦房1间,南院有长6米宽12米的院子,每层5间房屋、1个走廊及楼梯,每间房屋、楼梯间、大门分别都有钥匙。2016年11月5日,父母书写了分书,将该房屋按子女分别进行了分配,杨备战分得该房屋一层,杨劲松分得该房屋二层,杨洁分得该房屋三层,楼梯、走廊及院子共用。房屋建好后,因要出租,该房屋所有钥匙均由杨备战掌控,分书写好后,原、被告母亲及杨劲松、杨洁分别向杨备战要过房屋钥匙,均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分书、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位于围墙村5组的宅基地及房屋属于原、被告父母所有,其父母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其父母将三层楼房的二楼赠予杨劲松,将三楼赠予杨洁,杨劲松、杨洁均接受了父母的赠予,赠予关系成立。被告杨备战占有该房屋钥匙并实际控制该房屋二、三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原告杨洁基于该赠予,要求被告杨备战停止侵权,向其交付房屋钥匙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备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位于围墙村5组原属其父母所有的三层楼房的大门、楼梯间、第三层所有房屋钥匙交付原告杨洁,并不得阻碍原告占有该房屋三层及合理使用共有部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将其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志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