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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8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益忠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人民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益忠,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人民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8039号原告:马益忠,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人民店,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辉。原告马益忠与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人民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马益忠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马益忠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益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益忠负担。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