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常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951号原告:杨某某,男,住五大连池市。被告:常某某,男,住五大连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真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