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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培芝、刘向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培芝,刘向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752号申请执行人;杨培芝。被执���人:刘向征。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6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11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75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