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民勤县双宏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连利清、连世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勤县双宏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连利清,连世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810号原告:民勤县双宏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三雷镇新关交通局对面。法定代表人:杨吉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甘肃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连利清,男,民勤县人。被告:连世玉,男,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双宏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利清、连世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勤县双宏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勤县双宏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包海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