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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东生与柳相哲、王悦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东生,柳相哲,王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于东生,男,住所长春净月开发区。被执行人柳相哲,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悦,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于东生与被执行人柳相哲、王悦公证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长忠诚执字第307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柳相哲、王悦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长忠诚执字第30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