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兴付与赵行仕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付,赵行仕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903号原告:朱兴付。委托代理人:厉孝国。被告:赵行仕。委托代理人:赵海。原告朱兴付与被告赵行仕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兴付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兴付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1691元,由原告朱兴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