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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红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41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强,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家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5日下午18时,被告人李红强路过新密市米村街时,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偷骑到米村至牛店的路边小树林里,用车上的钥匙将三轮车工具箱打开,将该箱内的3000元现金和旧版人民币(面额共计1835.3元)偷走,将三轮车丢弃骑上自己摩托车逃走,后该三轮车被被害人找到。案发后,被告人李红强家属退赃3000元。被盗旧版纸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2。被告人李红强于2016年9月6日被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人李某1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红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红强所犯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李红强曾因盗窃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红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红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2损失人民币3000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红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潘雪涛代理审判员  谢 震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盟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