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宏峰、魏银诗执行通知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闽0981执845号沈宏峰、魏银诗:你与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单位)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水电公摊费计人民币2453.76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安市支行账户名称:福安市人民法院账号:14×××3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联系人:杨曦联系电话:0593-656****本院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北路55号邮编:355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福安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7)闽0981执845号沈宏峰、魏银诗: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的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宏峰、魏银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四十一条(?javascript:SLC(98761,217)?)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javascript:SLC(110391,0)?)》第三十一条(?javascript:SLC(110391,31)?)、第三十二条(?javascript:SLC(110391,32)?)、第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10391,33)?)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十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此令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联系人:杨曦联系电话:0593-656****本院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北路55号邮编:35500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