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冰与张秀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冰,张秀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060号原告:周冰,女,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秀华,女,1957年5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周冰与被告张秀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冰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