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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冰与张秀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冰,张秀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060号原告:周冰,女,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秀华,女,1957年5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周冰与被告张秀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冰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