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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姚学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学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03刑初281号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学明,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信阳市平桥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2月9日被监视居住,5月24日被取保候审,6月12日被逮捕。辩护人孙文亮,信阳市平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学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玲姬、被告人姚学明及其辩护人孙文亮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姚学明酒后驾驶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一大道由东向西左转弯时,与陈俊华驾驶的由北向南直行的豫S×××××号轿车发生碰撞。姚学明无责任。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姚学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13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学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学明酒后驾驶证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姚学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学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学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明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抒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