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金银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金银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温晓宁,孙利,侯维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696号申请人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金银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温晓宁、孙利、侯维才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金银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温晓宁、孙利、侯维才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金银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515840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温晓宁、孙利、侯维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金银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温晓宁、孙利、侯维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5执69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温晓宁、孙利、侯维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金银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元刚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