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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明生与许开坤、陈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明生,许开坤,陈永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生,男,1942年9月1日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北关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伟,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开坤,男,1940年7月13日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李俊志,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永霞,女,1970年5月9日出生,陕西省勉县人,住汉中市汉台区。上诉人胡明生因与被上诉人许开坤、原审被告陈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明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伟,被上诉人许开坤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李俊志,原审被告陈永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明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由上诉人胡明生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汤 涛代理审判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康 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