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绍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绍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987号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开发区南京路与睢阳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9845745K。负责人:熊申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绍瑞,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绍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