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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与吕彦飞、孙永琴、杨永飞、刘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吕彦飞,孙永琴,杨永飞,刘小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22民初1683号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住所地府谷县河滨路。 负责人王凤鸣,系该行行长。 被告吕彦飞,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孙永琴,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杨永飞,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刘小琴,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与被告吕彦飞、孙永琴、杨永飞、刘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